蓬莱市优秀志愿服务典型评选办法
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大力弘扬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精神,倡导志愿服务理念,培育志愿服务文化,宣传志愿服务典型,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,促进我市志愿服务事业持续健康发展,特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蓬莱市志愿服务评选项目包括:
(一)蓬莱市优秀志愿服务组织;
(二)蓬莱市最美志愿者;
(三)蓬莱市优秀志愿者。
第三条 评选坚持公平、公正、公开的原则,以精神奖励为主。鼓励各级党政机关、人民团体、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等对本单位志愿服务先进典型给予适当奖励。
第二章 评选条件
第四条 蓬莱市优秀志愿服务组织评选条件:
1.依法成立1年以上(含1年)的志愿服务组织,已在蓬莱市志愿服务网络管理系统进行注册,并有有效服务时长(以“志愿蓬莱”微信管理平台数据为主要认定依据),无任何不良记录,公信力强(活动次数、时长设定根据每年工作要求可作出相应的调整)。
2.志愿者队伍相对稳定,注册志愿者人数原则上不少于30人(表现特别突出的志愿服务组织的注册志愿者人数可适当放宽)。
3.按照中央文明委《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》(文明委〔2014〕3号)和中央宣传部、中央文明办、民政部等8部门《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的意见》(文明办〔2016〕10号)要求,制度健全、管理科学、运行良好,吸引力凝聚力较强。
4.有明确的服务领域,经常组织开展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。
5.志愿服务成效显著,在参与文明实践、脱贫攻坚、创新社会治理、加强环境保护、服务乡村振兴、服务民生需求、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贡献突出,服务对象评价高,社会反响好。
6.有特殊及重要贡献的志愿服务组织条件可适当放宽。
7.当各志愿服务组织评选条件相同时,以蓬莱志愿服务网络管理系统活动总时长为判定依据,活动总时长仍相同,以活动总次数为判定依据,排名靠前者优先推荐。
第五条 蓬莱市最美志愿者、优秀志愿者评选条件:
1.热爱祖国,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,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大力弘扬“奉献、友爱、互助、进步”的志愿精神,有很强的社会责任意识、奉献意识。
2.具有参加学雷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长和能力,积极参加多种形式的志愿服务活动,特别是创建文明城市、文明实践、脱贫攻坚、扶危济困、抢险救灾、关爱他人、文化服务、环境保护、乡村振兴等志愿服务活动中事迹突出、群众公认度高,社会影响力大。
3.蓬莱市志愿服务网络管理系统实名注册志愿者,并有有效服务时长(以“志愿蓬莱”微信管理平台数据为主要认定依据),加入固定的志愿服务组织(活动次数、时长设定根据每年工作要求可作出相应的调整)。
4.无违纪违法行为。
5.事迹突出、有特殊及重要贡献的优秀志愿者推选为蓬莱市最美志愿者。
第三章 评选程序
第六条 评选表彰采取届别制,每年一届。
第七条 为确保评选表彰活动的平稳顺利和公平公正,组成评审委员会,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文明办,负责活动的具体实施工作。
第八条 评选按照自愿申报、逐级推荐的原则进行。
(一)申报。各部门各单位、各志愿服务组织根据评选要求,结合实际情况择优推荐志愿者、志愿服务组织。志愿服务组织可直接进行自荐,志愿者必须由组织推荐,不接受自荐。
(二)集中评选
1.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提报的志愿者、志愿服务组织评审材料进行初审后,确定候选名单。
2.评审委员会对候选名单进行评审,并向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。
第四章 评选奖励
第九条 评委会根据各相关部门征求意见情况,确定最终名单。
第十条 在每年12月5日“国际志愿者日”或3月5日“学雷锋纪念日”前后统一向全市发布优秀志愿服务组织、最美志愿者和优秀志愿者名单,并颁发相应证书。
第五章 管理
第十一条 建立优秀志愿服务组织、最美志愿者、优秀志愿者管理档案,进行动态管理。
第十二条 在全市优秀志愿服务组织、最美志愿者、优秀志愿者申报时弄虚作假,或者获得荣誉后出现道德败坏、违法违纪等情形的,市文明办将根据相关部门反映情况,撤销其相应称号,并予以公示。
第六章 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将根据中央、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和形势发展需要适时修订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,由蓬莱市文明办负责解释。